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永兴县碧塘乡同心*******。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5时许,张**与张××(已抓获)一起在永兴县碧塘乡××铺附近张××的小轿车里吸食“烟粉”,经对张**进行毛发检测和尿检,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材料、尿检结果、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毒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资兴市公安局资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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