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珊)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现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
  现查明:202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雷XX到冷水滩区XXXXX7栋1单元XXXX室,通过烫烧式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同年5月20日左右凌晨,雷XX他人在冷水滩区XXXXX7栋1单元XXXX室,通过烫烧式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同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雷XX在冷水滩区XXXXX7栋1单元XXXX室,通过烫烧式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经提取雷XX的新鲜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尿检报告、尿检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