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0时许,在宜章县迪乐KTV一楼大厅内,薛**喝醉酒状态下跟在准备离开的袁香身后并伸手拍打袁香屁股,袁香转身拍打薛**并骂了一句,薛**便用力将袁香推至迪乐KTV门口,随后抬脚踢向袁香,在门口等候袁香的肖永铭见妻子被打,便上前阻止薛**,此后薛**又对肖永铭进行殴打,致使袁香、肖永铭夫妻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受伤照片、伤情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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