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090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鸬鹚渡镇阳*******,现住桃江县鸬鹚渡镇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25年6月3日从桃江县××医院出来准备乘车回鸬鹚渡镇家中时,发现人民医院右侧人行道停放有一辆灰色的宗申牌电动车摩托车未拔钥匙,陈××见周边无人看管,便将电动摩托车盗走骑回了家中,电动摩托车现价值约15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被侵害人陈述,可以证实其被侵害的情况;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可以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视听资料,可以证实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5.违法行为人对其涉嫌的违法事实如实进行了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7.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