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公)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3年9月20日彭X旺利用复印便笺(2016年大山片村级,复印便笺上显示徐X辉还有105925元未结算给彭X旺)和手写材料到岳阳市纪委实名举报彭X刚和徐X辉,岳阳市纪委将材料移交县纪委,经过县纪委1年多的调查,终于在徐X辉的家中找到了原始便笺(原始便笺上有105925元的结算记录:“2017.7.17领捌万元.彭X旺.徐书记代付六三2000元.林X生5000元.李X旺3000元.领现金15295元.彭X旺.2017.9.30”笔迹。)经过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2017.7.17领捌万元.彭X旺.徐书记代付六三2000元.林X生5000元.李X旺3000元.领现金15295元.彭X旺.2017.9.30”笔迹为彭X旺本人书写。彭X旺利用不完整的复印便笺诬告彭X刚和徐X辉,企图使彭X刚和徐X辉受到刑事处罚,对彭X刚和徐X辉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X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彭X刚、徐X辉的陈述;彭X旺的举报材料(包括复印便笺);原始便笺;岳阳县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笔迹鉴定文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