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峦山镇*******,现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
  现查明:刘×华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刘×华经人介绍进入一个“彼岸花开”的微信赌博群,后下载闲逸碰胡APP进入一个名为“青鸟”的亲友圈进行20元一注的红黑胡,并通过微信群“彼岸花”进行赌资结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微信流水,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在手机上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上缴赌资14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