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红色男式无牌摩托车从东山街道出发,行驶至东山大桥交叉路口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朱XX的行为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朱**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