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杨)决字[2025]第045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新圩*******,现住河东富临锦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0时许,我所民警在冷水滩区云恒至尊×栋×单元××××室查获涉嫌吸食毒品的违法嫌疑人××,民警传唤××至执法办案区并提取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经询问,××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期间,多次在××家中与××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经查询,××2012年因贩卖毒品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滩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滩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冷水滩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后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贩卖毒品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