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沙)决字[2025]第071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6时许,在湖南省宜章县五岭镇留军村李×家中,李×与他人商量以人民币80元一小时帮助其打电话,李×利用自己的两台手机,一台连接QQ语音,一台帮助拨打电话,用号码18×××××××××给受害人德×,致使德×被诈骗77826.43元。李×因手机号被限制拨打,未能获利。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人的通话记录、3:受害人的陈述、4:立案决定书、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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