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珠)决字[2025]第019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良持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C1。2018年09月22日,李×良于广东省英德市石灰铺--白洋水01公里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2025年03月29日13时许,李×良于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的家中吃中饭,吃饭期间喝了一瓶燕京啤酒。13时许,李×良不思悔改,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湘DAW5××小型汽车(保险在有效期内,车辆年检逾期)上道路行驶。13时33分许,李×良驾车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衡茶路衡茶路与东三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李×良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3mg/100ml。综上所述,李×良存在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2.查获经过;3.强制措施凭证;4.违章记录查询;5.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记录单;6.现场照片;7.李**个人基本信息;8.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9.行驶证复印件、查询
结果及保险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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