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刑)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现住湖南省龙山县茅坪*******。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0时许,在龙山县茅坪乡XX副食店门口公路,违法行为人陈X在向X祥与刘X宾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对向X祥踹了一脚致其倒地。经鉴定,向X祥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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