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白)决字[2025]第030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江东*******。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5时许,衡山县江东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衡山县江东乡龙桥村X104线路段施工作业时,黄**以路基扩宽占用其弟弟黄伏泉家的禾坪(该禾坪属于村组集体土地,非黄伏泉所有)为由阻止施工,乡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民辅警多次劝阻,黄**不听劝阻阻碍施工约1个小时,致使施工无法进行。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阻工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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