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68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晚上19点左右,违法行为人彭*为了让被害人卢*还钱,在株洲市石峰区*公馆*栋*楼的消防过道将被害人卢*家中的狗用手偷走用于抵债,逼迫对方还钱。案发后主动将狗归还给受害人卢*。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对案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因违法行为人彭波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且已经消除影响,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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