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禁毒)决字[2025]第024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嫌疑人龙某在郴州市桂阳县家里以烫烧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经人体尿液毒品冰毒试剂检测呈阳性,嫌疑人龙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