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治)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柏林*******,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14年至2022年期间王**因征地补偿款信访事项多次到永兴县柏林镇政府、信访局、政法委、公安局、人大等政府机构缠访、闹访,并多次扬言要带硫酸到永兴县柏林镇政府,开车去撞人,从镇政府楼上跳下去。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又因劳务纠纷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扬言炸掉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开车撞人等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王**的缠访闹访,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多个政府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1、柏林镇干部欧阳××等人的证人证言;2、深圳市公安局和郴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多次扰乱单位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拘留从王**的刑事拘留中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