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碧)决字[2025]第013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3年09月29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杨**驾驶一台车牌号为:湘N792D5的普通二轮男士摩托车从新晃沿米贝、罗岩往碧涌集镇骑行,途中购买一瓶啤酒饮用,后继续驾驶摩托车。于2023年09月29日18时30分许,在碧涌镇碧涌村关冲口至碧涌集镇路段(靠近碧涌加油站)被碧涌交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对杨**测试,测试结果为:杨**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系统查询,杨**于2020年06月0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杨**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现场查获照片;3、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