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袁*驾驶湘BCN6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村后基冲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9mg/100ml。另查明,2021年6月14日22时许,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查获,后被行政处罚。此次袁*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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