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河洑)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谢××在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仙源社区××石材附近的一民房内与翦××、许×、蔡××等人利用骨牌、骰子推牌九赌博并抽水。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辩解、同案人交代、赌博工具、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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