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不决字[2025]第0171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西*******,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泉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5时至17时许,罗XX、颜XX、罗XX、李XX四人在长沙县榔梨街道XX物流园食堂内,使用一副扑克牌,参与10元至20元一注的“斗牛”的玩法进行赌博。罗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指认照片、违法人供述与申辩、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赌博查紧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罗定胜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