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7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下午16时21分,违法行为人唐某和刘某在路过邵阳市大祥区法苑小区侧门在一家便利店时,临时起意商量合伙盗窃该便利店的槟榔,由刘某负责在店里和老板交谈给唐某打掩护,唐某负责盗窃在便利店门口架子上的槟榔,得手后违法行为人唐某和刘某离开将盗窃的价值100元的槟榔一起吃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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