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61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西河*******。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违法行为人陈X认为同村陈XX家建房进行混凝土施工,施工设备占用公路影响其家做酒席导致参加酒席的人员、车辆通行不便,遂到陈XX家房屋前进行指责吵闹,与施工人员陈X田发生口角,陈X对陈X田进行推搡后被劝开,不久后再次朝陈X田冲过去并掐陈X田的脖子。邹X文即上前殴打陈X,陈X龙在中间劝阻邹X文时被邹X文殴打,陈X上前殴打邹X文时被挡住没有打到邹X文,后陈X龙被邹X文摔倒在地上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陈*于2025年2月18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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