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3月1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某因酒后邀约异性朋友吃夜宵事宜在微信视频中与受害人杨某某发生口头争执,后唐某驾车前往株洲市天元区xx酒店株洲大道路边,采取用拳头击打、用脚踢击、用手掐击、摔跤等方式对受害人杨某某多次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同时,违法行为人唐某不顾受害人周某某劝阻,对周某某采取用手掐击脖子、推搡倒地等行为实施伤害行为。
另查明,该违法行为人2006年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罚款;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罚款,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1年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意外的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行政罚款;2025年5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分析报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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