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1时许,当事人杨×驾驶车牌号为湘F×P3×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湘市南太路路段,遇见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杨×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于2025年6月26日21时03分对当事人杨×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1mg/100ml。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杨×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农管中队查获并处罚,结果表明杨×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 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 3.陈述与申辩 4.违法事实图片 5.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 6.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