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五)决字[2025]第074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岳阳楼区建湘路耿*******。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到岳阳市区五里牌××大厦××KTV员工休息室,将休息室桌子上的一部××××A××手机、4包香烟(1包荷花、2包黄芙蓉王、1包黄鹤楼)盗走,后将手机销赃得款230元。违法行为人陈×对其盗窃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3年03月14日因盗窃,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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