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长)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2时30分许,廖X生伙同李X意在邵阳县长阳铺镇新农贸市场内盗窃一辆红色的爱玛牌两轮电动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廖X生陈述与辩解、李X意陈述与辩解、刘X娣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