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治)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4年11月份一天,陈**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558191000247504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案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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