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宝)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下湄桥瓷厂
现查明:你于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6日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下湄桥瓷厂附近多次吸食毒品“冰毒”,毛发初筛检测报告呈毒品“冰毒”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申辩、毛发初筛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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