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禁)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建*******,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建*******。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违法行为人张XX在沅江市XX台球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从郭X手中购买了500元2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在沅江市XXXX地下车库其本人轿车内将该2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全部吸食完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自主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