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凌晨6时许,李**和唐杰、周斌耀、伍奥、李睿婧、唐子妍等六人在大祥区城南一号6栋因矛盾对海天旭实施殴打,经大祥分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海天旭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取得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