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4月,违法行为人王××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渤海银行账户(621××××00)提供给其在网上认识的一名做兼职的网友(未查实)用于收款。在此期间,王×卿该银行账户共收到转账15500元, 其中一笔5000元为受害人张××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的转入资金。其行为已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王××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