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A2L×××号小型汽车沿湘乡市大将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湘乡市二大桥北端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4mg/100ml。经查实,成××曾于2023年7月1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接受处罚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现场照片、检测结论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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