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缔****,地址:,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5年6月,我局接到×××移交线索:2024年9月2日下午15时许,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前台服务员刘××未按照公安旅馆业要求和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查验和如实登记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就安排旅客钟××入住该酒店××号房间,随后在未落实巡查制度和访客制度的情况下,导致当天在××号房间内发生了一起侵害××的案件,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酒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事实有法人询问笔录、服务员询问笔录、刑事案件移送线索、旅馆业系统开房截图、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