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周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周官*******。
  现查明:2023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赵X刚在网络上将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z1368XXXX2)提供给他人收款并进行转账,在2023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微信(z1368XXXX2)入账1235614元,出账1184751元,经核实,赵X刚通过提供结算服务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微信交易账单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08月04日,因7.28网络赌博案,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2023年0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