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096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20时许,曾**看到金石镇花萍粮油店内有两台电子打鱼机之后,其使用微信扫码充值的方式,在其中一台打鱼机上充值了50元,之后开始以打鱼游戏模式的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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