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5年6月26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姚××窜至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街××商场附近,见此处被害人仝×停放了一辆银灰色台翔电动自行车未拔车钥匙,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电动自行车骑行盗窃走,盗窃得手后,姚××骑行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5时许,姚××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巷一电动自行车维修店,以46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银灰色台翔电动自行车销赃卖给电动自行车维修店店主。2025年6月26日,姚××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查获涉案赃款人民币385元。经查证,涉案被盗窃的银灰色台翔电动自行车内含有一组72V/40A规格的锂电池电瓶,该锂电池电瓶于2024年11月21日以4000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姚××的陈述;2.被害人仝×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物品清单;6.抓获经过;7.现场视频照片;8.前科记录;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