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邓元*******。
现查明:2024年6月9日早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邓**骑摩托车到邓元泰镇绿洲社区肖家桥一快递店去拿快递,邓**将摩托车停在快递店下面的马路边准备下车去拿快递,这肖体发手中拿着根竹尖棍从家里走出,看见邓**的摩托车挡了路,肖体发便不准邓**将摩托车停放在此,双方便争执起来,肖体发用手中的竹尖棍打了邓**一下,并将邓**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上,邓**与肖体发便相互殴打起来,邓**将肖体发按倒在地上,双方相互用手殴打对方,肖体发的母亲张银娥见状便上前阻止邓**殴打肖体发,张银娥拉不开邓**便拿了根棍子殴打邓**,邓**用手挡张银娥的棍子,张银娥摔倒在地上,肖体发从旁边的一堆柴中拿了一根木棒殴打邓**,邓**将肖体发手中的木棒抢过来,手持木棒对着肖体发的腿部打,在一旁的群众马上上前制止,将两人拉开。邓**退到快递店门口坪里,将手中的木棒扔掉,肖体发一瘸一拐地走到快递店开门。两人分开不久,肖体发又冲到邓**面前殴打邓**,邓**将肖体发摔倒在地上,并坐在肖体发身上用拳头殴打肖体发,邓**打了肖体发几拳后便停止殴打肖体发了,从肖体发身上站了起来,肖体发从地上爬起来,额部受伤出血。两人分开后,邓**站在快递店门口坪里,肖体发坐在快递店门口休息。派出所到现场出警,在对双方和现场证人进行询问了解具体情况时,肖体发趁大家不备,从快递店门口的柜台上拿了一把剪刀,冲到邓**面前对邓**的头顶挫了一剪刀,将邓**头顶挫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十三日,因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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