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晚22时许,受害人雷X将其五菱宏光面包车借给何X使用,何X归还时将车钥匙放在车顶并告诉雷X钥匙放在车顶让其有时间自己去拿。2025年06月09日23时许,侯XX、张XX(未到案)发现车钥匙后为寻求刺激,将受害人雷X车牌号为湘L3LF85的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开走在桂阳县内行驶。至2025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侯XX、张XX将面包车停放在桂阳县XX家园地下停车场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照片,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侯**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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