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09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李**在网上购买了两台电子打鱼机,并将两台电子打鱼机放在黄花萍经营的花萍粮油店内,用于供人进行赌博活动。黄花萍负责看管电子打鱼机,李**给了黄花萍1000元现金作为保管费。2025年6月26日20时许,曾健安在花萍粮油店内的打鱼机上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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