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程集*******,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2月14日,违法行为人宋××在天心区××街道××小区东一区××栋便利店因与受害人陈××华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宋××打了受害人陈××一耳光。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宋××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的陈述、受害人陈××华的陈述、证人陈××军的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伤情鉴定、电话查询、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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