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
现查明:2024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景某华因公司资金紧张,且无法正常贷款,在接到广东中山市西区一家中介公司可以帮忙申请大额贷款的电话后,景某华找到了该公司,并在公司内认识了一名叫陈某(身份未核实)的男子,陈某以帮景某华申请贷款为由,向景某华提出使用其名下公司的公共账户进行投标、过流水,景某华明知其名下的公共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信息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公共账户、u盾、u盾密码等资料提供给陈某用于网络信息犯罪活动。 2024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景某华名下中山市XX照明有限公司所在农村信用社的公共账户共计过账涉诈资金49万余元。2025年6月26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对景某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景**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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