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不决字[2025]第0060号
违法行为人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花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0时许,骆*新从临武县花塘乡铺下村驾驶汽车(车牌号湘L6ZB**)窜至土楼冲工业园内,在工业园内发现老研究院堆场中有废弃浮选机,骆**发现废弃浮选机里有残留的白钨矿粉末,于是盗窃了大约20公斤的白钨矿尾砂粉末,骆*新在未离开时被园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价值大约150元。
以上事实有1、王X军、段X亮、彭X信、蒋X毅等人的证人证,2、骆X新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骆建新盗窃未遂,且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