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不决字[2025]第0122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茶*******。
  现查明在2024年9月23日许,违法行为人陈**将绑定自己名下银行卡(农商银行卡621539200504027****,建设银行卡622700296029037****、621700296011062****)的海外版抖音商铺账户给网友操作使用,商铺账户与密码都告知网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陈**名下三张银行卡收到来路不明资金共计119000元钱。因其怀疑所收资金系涉诈资金,没有选择将钱从银行卡内转走,且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后119000元钱都被冻结在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内。其中被冻结资金中有受害人庄**被诈骗的30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笔录、嫌疑人供述、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华杰系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