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治)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威****,地址:湖南省蓝山县塔峰*******,法定代表人:黄***
  现查明:2025年5月,我局在办理黄某雯等人引诱、介绍卖淫案时发现未成年人蒋某某(女,2009年出生)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9日两天晚上从湖南威****(维也纳酒店蓝山东云店)大厅进入客房并与嫖客赵某某等人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湖南威****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查验身份信息、没有落实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制度、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违反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导致发生蒋某某被性侵案的严重后果。另查明:2020年3月19日,蓝山县东云国际大酒店因没有如实登记及时上传旅客信息案被我局处以罚款3000元。 2020年05月13日,蓝山县维也纳智好酒店因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被我局处以罚款500元。 2020年07月24日,蓝山县东云国际大酒店(维也纳智好酒店)因没有如实登记及实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案被我局处以罚款2000元。 2020年12月14日,蓝山县东云国际大酒店(维也纳智好酒店)因没有如实登记及实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案被我局处以罚款1000元。 2021年01月25日,维也纳智好酒店蓝山东云店蓝山县东云国际大酒店(维也纳智好酒店)因没有如实登记及实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案被我局处以罚款500元。 2021年4月5日,蓝山县东云大酒店法人代表黄**因违反《反恐主义法》被我局处以罚款20000元。 2021年9月1日,蓝山县维也纳智好酒店(湖南威****)因未如实登记旅客信息被我局处以罚款3000元。 2022年10月25日,维也纳智好酒店蓝山东云店因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被蓝山县公安局处以责令停业停产(0.5)月,并处罚款20000元。 2024年02月07日,湖南威****(维也纳智好酒店)因未如实登记旅客信息案被蓝山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及截图、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