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36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5时许,王X与杨X在洪江市黔城镇XXXX楼上的麻将馆内因打牌发生争吵,杨X将王X推倒,致使王X头部受伤。被群众劝开后,双方又继续争吵,王X用右手打了杨X两下。
以上事实有杨X的陈述与申辩、王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诊断证明、视频监控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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