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交)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长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2时许,文**在衡山县长江镇新源村家中吃饭,期间喝约三两米酒。当天18时许,文**驾驶湘D4623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山县工业南路新世纪路口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6mg/100ml。另查明:文**于2021年12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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