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决字[2025]第092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在长沙市芙蓉区××××××××××××医院门口,趁四下无人之际,将受害人陈××停放的一台未拔钥匙的黑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得手后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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