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玉)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玉霞街道建*******。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晴因没工作生活拮据交不起房租在鼎城区××街道××农贸市场××巷69号一私房门口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车内斗里一步银灰色vivo手机将其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监控视频,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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