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铜)决字[2025]第0112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尚嵇镇龙泉社区文*******,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3时许,蔡某龙酒后窜至中方县铜湾镇沙螺湾社区居委会老街雷某华家中,打烂窗户玻璃、踢开三楼住房门,房主雷某华及家人在驱赶其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蔡某龙还扒了前来帮忙的邻居曾某良一手,致使曾某良摔倒后两根肋骨前断骨折。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陈述、现场照片、检查病历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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