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09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太清宫镇后双行政*******,现住太清宫镇后双行政*******。
  现查明:违法人行为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盗窃,2025年6月22日23时,违法人张某强骑电动车至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毛家桥水果市场4栋101水果店,趁水果店无人之际,将放在店门口的4件“甜王”西瓜,一共8个盗走,价值约35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某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受害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