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河)决字[2025]第0269号

  被处罚人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彭泽县杨梓*******,现住江西省彭泽县杨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闵X正没有办理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经他人介绍,于2022年11月27日从南昌西站乘坐高铁途径山东省到达云南省昆明南站,12月初来到云南边境,因疫情原因在云南边境居住了十几天,到12月中旬,闵X正等一行六人在蛇头的带领下,步行偷越国境至缅甸,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旅客信息记录、铁路售票及入境记录等书证;2.违法行为人闵X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闵**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